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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03 16:28

〔記者黃捷/台北報導〕張姓男子積欠債務,去年8月間突然發現,自家社區外被貼上一張大字報,不僅揭露他本名,還寫出他家地址,他認為個資遭洩露,怒告債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。但士林地檢署認為,債主主觀上不是為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,處分不起訴。

張男提告指出,他去年8月間出門,發現社區後方一棵行道樹上貼了張大字報,內容為「張○○先生、新市五路一段○號○票面『30萬元』金額,請您速與我聯絡09xxxxxxxx」,陳姓、闕姓債主揭露他家地址,涉違反個資法。

張男也自承,他與前妻在外都有債務糾紛,自己同時也替前妻當保人背書,雖然有還錢,但沒拿回本票。

2名債主雖經傳喚未到,但檢察官認為,張男顯然有對外開立票據,負擔債務,從大字報看來,陳男、闕男是要催討債務,並沒有不法利益的意圖,難以認定2人違反個資法,認定2人沒有必要到庭,直接處分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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