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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李姓男子去年10月清晨在新興區一間KTV外酒後鬧事,更涉對到場員警施暴,將掉落的警用腰帶踢開,拒捕並1人戰2警,其中林姓員警事後另告傷害罪,一審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李3月徒刑,雖李達成和解,上訴後,高雄地院依刑責較重傷害罪改判3月、得以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。

判決指出,李姓男子去年10月29日清晨6點多,在高雄新興區一間KTV外酒後鬧事,劉姓、林姓員警獲報到場處理,李明知2人為警察,竟在林姓員警排解糾紛之際,不慎掉落警用腰帶連同手槍、子彈,他竟以腳踢開警用腰帶,當劉、林要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李,他更強力掙脫並出手推擠,害兩警受傷。

林姓員警的脖子、背部及雙手多處挫傷,憤而提告;劉姓員警的左手二、三、四指挫擦傷並未提告。

李姓男子坦承犯行,一審雄院簡易庭以李踢開警用腰帶、出手推擠2警明顯觸犯妨害公務,導致員警受傷,是對公務員施強暴而造成的結果,不另論罪,依妨害公務執行罪,判處3月徒刑、易科罰金9萬元。

李男上訴表示已和林姓員警和解,檢方上訴則指李的行為,應以傷害罪論處,合議庭認定,李拉扯、推擠害林姓員警受傷,有傷害之故意,構成傷害罪,而同時犯妨害公務、傷害,從一重處傷害罪,即使李確實和解,仍改依傷害罪判3月徒刑,易科罰金9萬元,全案確定。
警方的警用腰帶。圖與本案無關。圖/報系資料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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